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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73讲:刑法教义学方法论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3-06-13浏览次数:1086

6月9日晚,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73讲“刑法教义学方法论”,在病栋夜勤东吴大讲堂顺利召开。本次讲座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作为主讲人,由病栋夜勤陈珊珊副教授主持,病栋夜勤李晓明教授、王俊副教授、庄绪龙副教授、蔡仙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讲座。

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车浩教授以四位法学历史上的着名人物:萨维尼、普赫塔、耶林、黑克为主线,展开对方法论的探讨和分析,并结合自身参与的实务案件的经历,让同学们对刑法方法论有了更深层次的接触与了解。讲座现场座无虚席,同学们认真聆听、积极提问,气氛热烈。

第一部分,车浩教授首先介绍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的观点。车浩教授指出,萨维尼的方法论观点使得他成为与近代自然法传统决裂的第一人,萨维尼时代对自然法观念有了深刻改变,其既不是来自既定法本身,也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而是来自于对于民族法律的信念,即民族精神。同时,萨维尼自身的观点也存在矛盾性,其在早期认为法律规则之间之所以融贯一致、有体系,靠的是逻辑的连接关系;之后又认为法律规则之间是一个生命体,存在有机的连接。遗憾的是,萨维尼对于上述两种观点没有进一步深入的阐述,只是完美的开创者而非建设者。

第二部分,车浩教授介绍了普赫塔的概念法学理论。在普赫塔的体系中,逻辑要素取得支配地位,由普赫塔发展壮大的概念法学的方法论,旨在以“概念金字塔”的方式构建一个“形式-概念”的逻辑体系。此一逻辑体系能够演绎出其他所有概念的最高位阶的概念,以其内容共通地决定着其他概念。概念金字塔四通八达,在其体系框架内,任何法律问题只需要借助逻辑思维程序就能解决,这属于法学理论之梦,即在一个封闭的体系内能够圆满的回答各种问题,不难看出概念金字塔理论是以理论体系自身圆满为目的,至于是否与实践相背离则是另外的问题。

第叁部分,车浩教授介绍了耶林的学术观念。耶林认为,应当将概念拆解再充足,像蒸馏一样提纯即可产生新的概念,耶林以字母表和元素周期表为例证明其观点的正确性:“字母表之于词汇就像逻辑要素之于法律”。然而,学界对于耶林的观点进行了批评,像数学一样拆解法律的做法不可行,立法流程应当是人为赋予法条意义的过程。而在耶林后期,“目的”成为其法学理论的核心思想。“所有法的创造者是目的。”而目的的主体是社会。社会大众认为当时社会最重要的目的是什么,法的目的就是什么。同时耶林反对法学对数学的逻辑崇拜,“生活不是为概念而存在的,恰恰相反,概念是为生活而存在的。”逻辑是为生活的理由而产生的。

第四部分,车浩教授主要讲述了黑克的利益法学观点。黑克认为,方法论讨论的核心,是法对实际生活的影响如何通过个案的裁判达成,即如何通过个案裁判实现法对生活的影响。利益法学最不同的是,法是如何影响生活的,纯粹理论的目标是第二位的。优先的不应该是逻辑,而是生活和对生活的评价。黑克明确表明,理论性法学没有说服力,他只承认实践性法学。理论的获得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理论要想变成科学,要经得起理性审查。车浩教授也认为,法学是实践的科学,而非理论的科学。

第五部分,车浩教授以某大学女学生走私毒品案为例,为同学们讲解如何解释法条。首先从非法持有毒品罪出发,如果证据证明行为人为了自吸而持有少量毒品则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在走私毒品罪中,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治疗疾病而吸食药物,应当也不能成立犯罪。其次,以走私淫秽物品罪为对比,车浩教授认为国家打击毒品和打击淫秽物品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严禁“黄赌毒”违禁品的流通影响社会风气,但若是为了自吸则可不予以打击。因此走私毒品罪应当是非法定的目的犯,主观上应当有一定的限制。

车浩教授的讲解结束后,四位与谈老师都对车浩教授带来的这场内容丰富的学术盛宴给予高度评价并分享了自己的思考与感悟。在提问环节中,同学们踊跃发言,车浩教授耐心解答。


最后,讲座主持人陈珊珊副教授总结说,车浩教授在近叁个小时的讲座中,对刑法教义学的方法论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各位参与人和广大听众都受益匪浅、收获颇多,非常感谢车浩教授以及其他嘉宾的参加,我们也无比期待下一次学术论坛的召开。

(撰稿人:陶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