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栋夜勤

久顺东吴环境法论坛学术讲座“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责任设定”在病栋夜勤圆满举办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3-06-14浏览次数:1138

6月12日晚,由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冠名,病栋夜勤主办,病栋夜勤环境法研究中心承办的“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责任设定”学术讲座在王健法学院会议室叠105顺利召开。本次讲座邀请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焦艳鹏老师作为主讲人,病栋夜勤教授、博士生导师朱谦老师担任主持人,病栋夜勤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程雪阳老师、环境法研究中心李雪老师、薛艳华老师、区树添老师及数十名校内外师生及实务界同仁参会交流。

本次讲座以“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责任设定”为主题。焦艳鹏老师围绕领域型法典编篡中法律责任的设置,从法律责任及领域型法典的基本范畴、领域型法典中法律责任的来源及领域型法典中法律责任的编篡原则叁方面展开论述。讲座伊始,焦艳鹏老师提出,如何处理领域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规范是编纂领域型法典法律责任过程中最为棘手的问题。焦艳鹏老师将法律责任的立法形态区分为法典法律责任与单行法法律责任,指出单行法法律责任是法典法律责任的编纂基础。他进一步提到,单行法法律责任与法典法律责任在功能模式、立法技术、法律效果上存在差异:其一,法典法律责任在对具象的生活事实进行调整时建立起了对于法律责任判断的思维导引,既可能成为人们在司法活动中援引的法规范依据,也可以作为裁判者在进行具体法律责任判断时的法律思维模板。其二,法典法律责任指向抽象的法律责任判断,而单行法法律责任指向具体的法律责任判断。其叁,法典法律责任与单行法法律责任分别表明了抽象判断与具体判断,前者指导后者,后者体现前者;前者服务于法价值、法系统,后者服务于法实践、法适用。在此基础上,焦艳鹏老师指出探索领域型法典的编纂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升法治的空间覆盖度具有重要意义。

继而,焦艳鹏老师谈及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来源,指出来源的合法性、根据的正当性是领域型法典法律责任得到法治系统认同并发挥效力的依据,并对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法理来源、宪法依据和规范载体进行详细阐述。焦艳鹏老师认为,法律功能的预设性、法律机制的科学性、生活利益的可支配性是领域型法典法律责任来源的合法性依据。法律责任既来源于实然的主体可承担性,也来源于必须承担相应法律上给付义务的政治权力对其的保障,这构成了领域型法典中法律责任来源的哲学根据。国家、社会及公民对法律后果的预期,构成了领域型法典中法律责任来源的科学基础。而人所具有的可支配的生活利益,构成了法律责任设置的实然基础。焦艳鹏老师提到,除法理来源上的正当性外,包括国家利益、国民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在内的宪法利益,其价值形态的清晰和利益形态的稳定是设置领域型法典法律责任的根基。宪法中的禁止性规定也是法典或其它实定法设置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宪法根据。除宪法所要保护的利益以及禁止性规范外,宪法规范衍生出的法律责任也具有指引作用。此外,焦艳鹏老师指出,表征领域型法典之调整机制的必备责任规范、领域型法典编纂前的法律规范中的责任规范以及在领域型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设的责任规范是领域型法典法律责任规范层面的文本来源。

有关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编纂原则,焦艳鹏老师认为,在编篡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时需考虑法典的宗旨和原则、体系与结构等问题。具体而言,领域型法典法律责任的设置应遵循叁个原则。第一,应遵循价值统一原则。在将一领域内的诸单行法编篡为一部体系化的领域型法典时,应注意对共同理念的抽取与重塑,保持整部法典的理念、宗旨、原则的统一。第二,应遵循规范协同原则。在领域型法典中设置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行为规范、义务规范、法律责任规范叁者的协同,以增强领域型法典的调整功能。第叁,应遵循比例均衡原则。领域型法典法律责任的设置,除应考虑法典的调整机制之外,还应实现不同的法律责任类型之间的比例均衡、责任承担与法益侵害事实之间的比例均衡以及不同性质的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比例均衡。

在互动环节,参会的区树添老师就公民个人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公权力机关对生态法益的认知差异以及生态法益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低碳发展叁个领域的规范表达与焦艳鹏老师展开交流。同时,焦艳鹏老师对与会的实务界同仁提出的如何完善当前司法实践中环境损害的评估标准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在总结环节,主持人朱谦老师感谢了焦艳鹏老师的精彩分享,并概括总结了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朱谦老师提到,适度法典化主要是为了解决以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等若干单行法法律冲突的问题。生态环境法典中第五编这一部分内容需从法律责任的基本范畴、来源依据和编篡原则等维度对法律责任进行设置,更多涉及到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最后,朱谦教授再次感谢了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对论坛的大力支持以及与会人员的热情参与。至此,“久顺东吴环境法论坛学术讲座”第叁讲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