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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米兰达规则五十周年的纪念与省思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6-12-06浏览次数:1854

摘要: 在米兰达判例之前,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已经在个案中解释了 1791 宪法修正案中“不自证其罪”及“正当程序”条款的基本内涵, 但采用“ 震撼良知” 这一标准仍然存在漏洞, 导致人权保护的力度有所不足。 上世纪六十年代,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以“一次一案”方式对警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逐案审查, 通过马普诉俄亥俄、 吉迪恩诉温瑞特、 埃斯考贝多诉伊利诺伊等数个案件, 宣告了沉默权、 律师会见权、 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 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第五修正案进行了“造法性解释”, 在 1966 年米兰达案明确宣示了沉默权、 聘请律师辩护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权利, 该案因此也成为检验警察讯问的法治标准。 在后米兰达时代, 讯问规则发生了演变, 米兰达规则有时被部分扩张适用, 有时则被限制适用。 正反两种立场进行了交锋后, 最终米兰达规则成为美国司法文化的一部分。“ 一次一案”与“ 就事论事” 的司法审查传统值得我国借鉴, 有利于反思欧陆法学思维, 亦有利于通过司法个案推进人权保护。

关键词: 沃伦法院 震撼良知 米兰达规则 不自证其罪 一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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