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栋夜勤

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二十一讲):揭开融资租赁神秘面纱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2-10-19浏览次数:1915

10月15日下午,“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二十一讲成功在线上举办。本次讲座邀请到了东吴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台北市租赁商业同业工会法律顾问黄耀辉主任,讲座主题为“揭开融资租赁神秘面纱”。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宋县伟律师担任本讲主持人,与谈人为病栋夜勤张鹏教授,法学院学生参与聆听。

主持人宋县伟律师率先致辞,他说,因为疫情原因本次讲座采用线上会议的方式开展,并十分荣幸邀请到黄耀辉主任进行本次学术分享。简要地介绍了朱晔教授之后,宋县伟律师代表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和全院师生对黄耀辉主任的线上讲座表示感谢与热烈欢迎。

讲座伊始,黄耀辉主任以在大陆地区融资租赁业担任的角色为切入口,指出中小微公司普遍面临融资难的困境,想要从银行获取贷款条件众多,困难重重,而融资租赁的利率虽然高于银行,但是低于民间借贷,是公司进行筹资的一种渠道。

本次讲座共有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黄耀辉主任主要分析了中小公司向银行融资困难的问题,进而引出融资租赁业在提供类金融资金的优势。融资租赁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或对外借款经营,非属银行业无吸收存款,相对的法令限制较少,因此风险的承担度较高,故可提供中小公司较具有弹性的融资,弥补资本市场及银行体系功能的不足。融资租赁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被认为是金融创新,但是时至今日融资租赁已经被视为普通融资种类之一。

第二部分中,黄耀辉主任主要讲述融资租赁这一法律概念的起源和发展历程。融资租赁源起于二战后的美国,战后对民生必需品的需求大量增加,轻工业工厂生产设备一机难求,因此出现了以租售设备为主,承租方支付租金的做法,这一做法一方面有利于公司快速获取设备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以出租代替购买的这种形式,各种租金都算作营业费,有利于公司减免税收。根据阿曼波研究分类融资租赁发展经历以下发展阶段:传统租赁→简单融资租赁→创新性的融资租赁→专业性的营业性质→租赁的新产物→融资租赁的成熟期。

第叁部分中,黄耀辉主任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讨论。黄耀辉主任指出融资租赁发展有四大基石即法律、会计、税务与监管。每一个基石都是不可或缺的。大陆经过二十年的发展,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相对比较完善。大陆与台湾在融资租赁的法律方面还是有诸多不同的,例如在监管层面,大陆主要是通过出台相关法律进行规制;而台湾主要寄托租赁工会进行自我约束。

在融资合同的性质认定方面,台湾是根据判例确定融资租赁为类金融行为性质。黄耀辉主任还特别强调了融资租赁和一般租赁的区分:融资租赁合同是以提供资金融通为主要目的,承租人对标的物享有优惠承购权;而一般租赁合同是以取得租赁物之使用收益为主要目的,承租人对标的物并无优惠承购权。

在实务当中,判定一个合同是属于一般租赁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根据以下五个标准进行判断,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标准就可以认定该租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这五个标准分别是:

①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所有权无条件转移给承租人;

②承租人享有优惠承购权;

③资产所有权虽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④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⑤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四部分,黄耀辉主任为大家详细讲解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几大类型及其特点。融资性租赁交易主要包括五种类型即叁方直租、售后租回、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这五种融资租赁类型中争议最大的是售后租回,争议焦点在于售后租回是否是同谋虚伪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回租双方皆明知确无标的物的情况下才构成。因此区分售后回租和同谋虚伪意思表示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明确的标的物。

第五部分,黄耀辉主任通过东航公司与中建六局的案例讲解了民法典中对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以及存在的争议。主要存在有如下争议:一是融资租赁合同如何定义;二是租赁物法条尚未明确定义;叁是融资租赁所有权保护不足;四是出租人享有是所有权还是担保物权;五是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规定尚需补充。黄耀辉主任通过法条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拓展了大家思考的思路,启发了大家的思维。

黄耀辉主任的报告结束之后,张鹏教授对此次精彩的讲座进行了简要与谈。张鹏老师特别指出,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黄耀辉主任此次讲座为封控在校的学生们带来的不仅是学术上的浇灌,更如一缕清泉抚平同学们的浮躁心情,静下心来好好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