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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二十二讲):不确定概念的法律查明——以“表见代理”为例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2-12-05浏览次数:1790

11月30日下午,“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二十二讲成功在线上举办。本次讲座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澳门大学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副院长税兵教授,讲座主题为“不确定概念的法律查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周裔良律师担任本讲主持人,与谈人为病栋夜勤张学军教授,法学院学生参与聆听。

主持人周裔良律师率先致辞,本次讲座采用线上会议的方式开展,我们十分荣幸邀请到税兵教授进行本次学术分享。简要地介绍了税兵教授之后,周裔良律师代表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和全院师生对税兵教授的线上讲座表示感谢与热烈欢迎。

讲座伊始,税兵教授指出,虽然法律有地域的限制,但是法律的查明运用却是十分广泛的。过去我们多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现如今我们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不确定法律概念在一个特定的法律规则(例如域外法)中应当如何查明适用的问题。

本次讲座一共分为叁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税兵教授主要阐述了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税兵教授指出,法律中大多数概念是确定性的,也即法律概念的外延、内涵都是相对确定的,但是法律中也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如“合理补偿”、“重大过失”。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指那些语义比较模糊的尚未被法律条文进一步明确的概念,其外延和内涵都是不确定,因此不确定法律概念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为什么会产生不确定法律概念?税兵教授给出了叁条可能的产生路径:一是法律规则本身的不周全;二是在法律制定时候,立法者有意的留白;叁是法律语言文字本身的歧义,同一个词语在不同的语境中呈现的意思也会有所不同。而本次讲座将重点阐述不确定法律概念产生的第二个原因即立法者的刻意留白。

第二部分中,税兵教授通过一个司法实例重点阐述“法官在查明域外民商法时,倘若遇到涵义模糊的法律概念,如何适用?”这一问题。案情介绍如下:由澳门叠公司控股的深圳叠公司与澳门础公司进行交易,澳门础公司根据深圳叠公司提供的以澳门叠公司名义出具的收货单向深圳叠公司完成了货物交付,由此产生纠纷。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深圳叠公司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恰巧“表见代理”在民法中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司法实践中需要如何进行查明?

首先需要对“表见代理”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查明。税兵教授指出对于“表见代理”,德国民法中采用“双重要件说”即,只有在被代理人可归责且行为人有权利外观的情形下,才可以主张“表见代理”;法国民法采用单一要件说即,只要行为人具有权利外观即可认定为“表见代理”。澳门民法典实际上采用的也是双重要件说即客观上应予考虑之理由且被代理人有意识促使第叁人对行为人产生信任;中国大陆的民法典则采用“单一要件说”,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权利外观”。此时我们发现,“表见代理”在中澳法条中的表述并不一致,而澳门法中的“应予考虑之理由”、“有意识促使”和中国大陆民法典中的“有理由相信”同样是不确定法律概念,需要进行查明。

随后,税兵教授指出上述案件在中澳两地查明的一般步骤。如果案件在澳门地区进行裁判,澳门裁判者在查明中国大陆民法典是如何适用“有理由相信”这一概念时,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甄别请求权基础范围→查明要件事实→检索可援引的规范性文件→寻找外部性解释资源→利益衡;如果案件在中国大陆裁判,大陆裁判者在查明澳门法中是如何适用“应予考虑之理由”和“有意识促使”这两个概念时,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甄别请求权基础规范→查明要件事实→遵循法律解释的规则→检索可援引的规范性文件→寻找外部性解释资源。根据税兵老师提出的查明步骤,我们发现同样是“表见代理”,但是在不同法律的查明下,可能会出现迥异的裁判结果。

在第叁部分中,税兵教授列举了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95号案)和中国澳门地区(澳门第659/2016号案)两个案例。这两个案例,案情高度相似,但是澳门裁判者认为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者可以代理被告,而被告明知行为者的行为却不进行阻止,因此认定被告是“有意识促使”,进而判决表见代理成立;而在中国大陆的判决中,最高院认为原告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因此“有理由相信”条件不成立,进而判决不构成表见代理。两地截然不同的裁判进一步说明不确定法律概念查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讲座接近尾声时,税兵教授指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查明与适用,是民商法实践的常态,因此当我们遇到需要查明不确定法律概念尤其是需要在域外法进行查明时,需要关注法律渊源、规范风格、法典文化以及法官角色的差异性等多方面因素。

税兵教授的报告结束之后,张学军教授对此次精彩的讲座进行了简要与谈。张学军教授提到,梁慧星教授在其着作《民法解释学》中也提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查明问题究竟是一种狭义的法律解释活动还是一种漏洞补充活动,亦或是采取折衷说将其作为一类独立案型处理,这一问题暂时尚无定论,希望同学们在日后的学习中多进行学习和思考。周裔良律师在总结陈述中,再次感谢税兵教授以其渊博的知识、通俗的语言,为同学们带来了此次精彩的讲座。最后还要感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来的支持和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