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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65期——民法与民诉法关系结构的分析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2-12-05浏览次数:1763

11月30日晚,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65期《民法与民诉法关系结构的分析》通过腾讯会议的形式顺利举办。

本次讲座邀请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教授作为主讲人,由病栋夜勤胡亚球教授担任主持人,病栋夜勤方新军教授、张永泉教授、吴俊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本次讲座重点围绕民法与民诉法的关系结构的问题。张卫平教授并非单纯地描述两者的关系,而是将关系结构作为一种工具、方法、视角,解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张卫平教授首先指出,民法与民诉法实际上处于一种稳定的架构状态,这是基于民法自身的特点和结构。但民诉法也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并非单纯从主法和助法的关系视角展开,而是从民法与民诉法各自的历史发展脉络之间的关联出发。罗马法的制度传统造就了物债两分的格局,以及由诉发展而来的实体请求权。之后诉权从实体权利中分离出来,诉权获得了程序性的含义,并最终形成了现今民法与民诉法的基本架构。

接着,张教授简要地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发展历程。我国民法相较于民诉法发展更为迅速,“重实体,轻程序”是法制发展初期特点。同时,民法相较于民诉法,受到因不同司法制度、政策、经济和文化造成的阻力更小,其一般制度与原则更易于广泛地推行与适用,规则更具有普世性。

随后,张教授鲜明地提出了“权诉结构”这一概念。“权”指实体请求权,“诉”指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这样一种结构的意义在于,当涉及到实体请求权争议的问题,启动的是诉讼程序,而不是非讼程序。张教授围绕《民法典》第977条对于人格权的救济,具体分析了“权诉结构”这一核心概念的内在逻辑。从民法与民诉法的关系结构来看,有观点将上述条文中的权利救济称为“人格权禁令”,这是不妥当的,易被误认为英美法系上的临时禁令。在民法与民诉法的关系结构中,是不存在临时措施的,实体请求权必然有对应的诉讼实现程序,对应实体权利的临时禁令并非大陆法系的产物。在大陆法系中,针对人格权救济的侵权之诉中提出的行为保全,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而无请求权基础,保全程序也并非主程序,而是附带程序。

张教授还指出,在“权诉结构”的视域下,针对“排除妨害”这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其对应的必然是不作为的给付之诉,而非临时性措施。《民法典》第997条无论从文义表述还是权利设置,都体现出实体法的特征,而不具有程序法的要件。该条文仅抽象地为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救济提供实体的请求权基础,但并未指明救济所应当适用的程序。无论是针对正在实施还是即将实施的侵害行为,张教授都将其概括为单纯不作为请求。为解决实体法高效快捷的权利救济要求与程序法缺位之间的矛盾,应建立快速高效的单纯不作为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与一般诉讼程序加以区别。临时性的禁令程序与大陆法系的制度逻辑不符,在英美法系的实用主义与经验主义的传统中,临时禁令并不追问其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这在以概念化与理性化着称的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中,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在大陆法系“物债两分”的模式下,防御权请求权只能基于绝对权请求权,而绝对权请求权作为实体权利也只能诉诸于诉讼程序。张教授还提出是否可以以《民法典》第997条为中心,将单纯的不作为诉讼程序辐射到其他类似的绝对权请求权之中,从而构建一个体系化的快捷的程序救济机制。

最后,张教授总结认为,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理论研究,都要以内在的逻辑自洽为原则,在“权诉结构”的体系下,诉讼程序只能对应实体权利争议,非讼程序不解决实体权利争议。英美法系“散点式”的个别化、特殊化判例所创造的临时禁令规则不能盲目移植,否则会造成概念与逻辑的混乱。

主报告结束之后,胡亚球教授以“丼”字形象地描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一横代表程序法,一竖代表实体法,另外一横一竖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间的点代表两层含义:一是诉权与实体权利相结合,二是《民法典》的第997条。在“权诉结构”下,我们没有必要着眼于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与英美法系的临时禁令孰优孰劣,它们都根植于不同的法律传统,我们更应该思考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从民法与民诉法的关系出发,对相关的制度进行消融与转化,降低立法成本。



方新军院长首先感谢了张卫平教授对病栋夜勤的支持和鼓励。方院长结合自身出国学习经历,分析了在民法发展过程中以及相关历史背景影响下,我国民法和民诉法之间的关系,简要阐述了罗马法对于“诉”的概念及其演变。之后,方院长结合张老师的观点强调了物权分离对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性,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在物权分离的基础上如何理解请求权以及民法典第997条的解释问题,即不能单纯地将民法典第997条理解为禁令,而应当通过大陆法以及我国民法典物权绝对性的解释结构来分析第997条。接下来,方院长结合自己的相关研究,分析了张老师对于我国民法以及民诉法发展不能照搬英美法系的观点。最后,方院长通过列举弗朗索瓦·惹尼以及萨维尼等学者对于民法典编纂技术的观点,表达了自己对于民法典编纂的专业度与便于老百姓理解之间的取舍问题的相关见解。

张永泉教授指出,张卫平教授并非简单地从传统的民法与民诉法的关系问题出发,而是着眼于它们的关系结构进行深入分析。针对张教授对于“权诉结构”与《民法典》第997条的阐述,张永泉教授提出,我们对于人格权的防御请求权究竟是适用行为保全进行临时的救济,还是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快速高效的实体救济,相关的制度设计值得我们后续的研究与思考。

最后,吴俊副教授发表了四点与谈意见。第一,法典化的意义不仅仅是形式上规则的完善,更在于检索和查阅的方便本身就能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第二,张卫平老师从“权诉结构”的角度,提出了认知民法与民诉法关系的新视角,而非仅仅着眼于民法和民诉法具体规则的交叉。第叁,在技术层面,民诉法的诉讼标的、攻击防御手段必须与民法中的请求权基础、事实抗辩、权利抗辩等概念进行贯通,实现概念工具的一致性。第四,在司法方法层面,虽然我国法律制度总体上是大陆法系性质的,但是我国其实也存在“先有救济后又权利”的发展阶段,并且这直接影响了法官的审判方法。今天中国实务中,仍然有法官的裁判技术不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不经释明就调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合同条款的性质,侵犯当事人处分权的现象比比皆是。

张卫平教授渊厚广博的学识,条理清晰的思路,以及严谨的治学态度给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各位同学受益匪浅。线上校内外听课人数超过了3000人次。